正牌房主起诉获支持 住客以房屋获赠拒搬家
法院经审理认为,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。本案中,原告经合法程序取得涉案房屋,并办理产权登记,依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原告成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,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被告李国方在涉案房屋产权变更为原告后,再继续占有、使用涉案房屋已经造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犯,原告请求被告搬出讼争房屋的主张,应予支持。被告以诉争房屋系案外人韩晓斌赠与,应归其所有为由进行抗辩,但其理由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,已确认被告的这一主张不成立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,限李国方三十日内搬出该房屋。
1997年3月,冯娟将9万元现金交给朱云,朱云随即将房屋钥匙及一份内容为“收到冯娟支付某公司房款玖万元正”的收条交予冯娟。1997年,冯娟的朋友韩晓斌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。1999年韩晓斌将该房屋交由本案被告李国方无偿居住至今。2000年10月,朱云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。
6月16日,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,被告李国方无偿居住使用他人房屋十五年,并以已获赠房屋为由拒绝搬出,后被该房屋业主以排除妨害起诉。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,限李国方三十日内搬出该房屋1996年4月,朱云向原河池市某公司购买了本案诉争房屋。后朱云欲出售该房屋,原告温兰的母亲冯娟遂与朱云达成买卖协议。
2011年7月韩晓斌去世。2012年6月,朱云作为转让方,温兰作为受让方,双方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协议书》,经房屋产权转让交易程序,原告温兰于2012年8月取得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房产证,同年9月取得该套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。取得上述证件后,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,但遭到被告以房屋已有韩晓斌赠与其为由拒绝搬出。原告无奈提起诉讼。李国方随即也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,最终被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。